青陽縣花園吳家冶鎂用白云巖礦采礦權掛牌出讓公告
池自然資礦公告〔2021〕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交易規則》《安徽省礦業權出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經池州市人民政府批準,池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決定出讓青陽縣花園吳家冶鎂用白云巖礦采礦權?,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出讓人
池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二、礦業權交易平臺
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三、掛牌出讓采礦權基本情況
(一)礦山名稱:青陽縣花園吳家冶鎂用白云巖礦
(二)開采礦種:冶鎂用白云巖(含共生熔劑用白云巖及灰巖、建筑石料用白云巖及灰巖)
(三)地理位置: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花園吳家冶鎂用白云巖礦位于青陽縣城東約13km處,行政區劃屬酉華鎮管轄。
(四)開采面積及范圍:總面積3.5461km2(由22個拐點坐標圈定,共2個礦區),其中Ⅰ礦區面積2.5839km2,Ⅱ礦區面積0.9622km2,范圍拐點坐標如下(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

(五)資源儲量:本次出讓采礦權礦區范圍內為爆破安全距離范圍內未壓覆的礦產資源。全礦區總礦石量為131978.13萬噸(已扣除壓覆資源量),其中冶鎂用白云巖、熔劑用白云巖、熔劑用石灰巖礦資源量總計127030.15萬噸、建筑石料用灰巖礦、建筑用白云巖礦資源量總計1819.11萬立方米(4947.98萬噸)。
(六)開采標高:+374米~+60米。
(七)開采規模:4000萬噸/年
(八)開采方式;露天開采
(九)擬出讓年限:30年(含基建期),自受讓方取得采礦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四、競買申請人資質條件及審查
(一)競買申請人資質要求。競買申請人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且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億元人民幣。外商投資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應持有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競買申請人或其股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本次采礦權掛牌出讓活動;
(1)近三年以來,在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被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名單,在安徽省內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礦業權出讓活動中未按要求簽訂或履行《成交確認書》《出讓合同》的;
(2)被各級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及在報名截止日前有被執行案件未執行終結的;
(3)被吊銷采礦許可證2年以內、有涉黑涉惡記錄、有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記錄、有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記錄、有政府招投標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以及其他重大違法行為記錄的等。
(二)本次掛牌不接受申請人聯合競買。外商投資企業參與競買本采礦權需征求軍事管理部門意見。
(三)參與本采礦權的競買人須開立8.5億元競買保證金銀行保函(見索即付保函原件)。銀行保函有效期自出函之日起12個月,保函受益人為池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四)競買人的資格條件由池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查備案,資質條件經審查合格的,取得競買資格。
五、出讓起始價、增價規則以及競得人確定的標準和方法
本次采礦權出讓為有底價掛牌出讓,掛牌起始價為人民幣422210萬元。增價幅度為500萬元/次或其整數倍。
競得人確定的標準和方法見《競買規則》。
六、采礦權出讓收益繳納方式
本次采礦權出讓一經確認成交后,競得人須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公示期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通知競得人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采礦權出讓履約誠意金和出讓收益金。競得人未按時足額繳納該采礦權出讓收益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加收的滯納金不超過欠繳金額本金。
七、出讓方式及公告、掛牌時間和地點
(一)出讓方式:掛牌出讓。
(二)公告期: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15時止。
(三)經審查,申請人按規定提供競買保證金銀行保函、具備申請條件的,池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在2021年12月10日15時前確認其競買資格。
(四)掛牌時間:2021年12月13日9時起至2021年12月24日下午15時止。
(五)掛牌地點: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八、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出讓文件獲取途徑:競買申請人到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索取掛牌出讓文件。
(二)申請報名時間: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15時止。
(四)競買申請人須提交的資料:
1.競買申請書、承諾書;
2.開戶銀行的資信證明;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原件、機構代碼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4.銀行保函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驗原件,留復印件);委托代理的,應同時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留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驗原件,留復印件),上述復印件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九、風險提示
受讓人應當承擔下列可能存在的風險:
(一)礦產資源開采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存在不可預見的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以及與采礦相關的法規政策調整,競買人應充分考慮,慎重決策,風險自擔。在參與競買前應通過實地考察等方式詳細了解該采礦權現場及周邊的環境,審慎評估投資風險;一旦參與競買,即視為對出讓文件和出讓采礦權無異議并全部接受。非因采礦權權屬糾紛導致不能正常開采生產的,出讓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本次出讓采礦權的資源儲量、礦體賦存狀況、品位可能與實際開采情況有誤差,競買人應認真考慮,充分評估投資風險,一旦競得,簽訂《成交確認書》或《采礦權出讓合同》后,必須承擔相應的風險,不得以礦產資源勘查報告中的資源儲量、開采條件、發生不可抗力等為由向自然資源部門提出退款、索賠、延長開采期限等要求。
十、特別約定
(一)本次出讓的采礦權范圍與現行2018版生態保護紅線重疊,根據自然資源部統一部署,2021年5月我市已對生態保護紅線進行了評估調整并上報(該采礦權范圍與上報的評估調整后的生態保護紅線不重疊),但評估調整后的生態保護紅線尚未獲得國家正式批復。若國家至2022年11月4日前未批復評估調整后的生態保護紅線,則出讓方有權撤銷采礦權出讓行為,簽訂的《采礦權出讓合同》不生效,已繳納的采礦權出讓履約誠意金按無息全額退還,政府和出讓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不得改變該采礦權范圍內的地形地貌,不得進行任何建設活動。
(二)為解決礦業開采運輸環節道路安全和環境污染問題,采礦權競得人須采用廊道運輸方式,由競得人投資建設,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廊道竣工后礦山方可正式生產。
(三)為實現優礦優用,競得礦權后必須在池州市新建高性能鎂基輕合金深加工項目,產能不低于30萬噸/年,鎂合金深加工項目不建設礦山不得開采。
(四)礦區及300米爆破影響區內用地、用林、青苗、拆遷、供電桿線遷移等工作由青陽縣政府組織實施,所需費用由采礦權競得人承擔;礦山開采及運輸造成的噪音、粉塵等環境糾紛由采礦權競得人協調解決。
(五)采礦權出讓合同生效并取得采礦許可證后,礦區及影響區范圍所涉及的用地、用林、水土保持、環保、道路等相關事宜,由采礦權競得人按照自然資源、應急、水利、生態環境、交通等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六)采礦權競得人須按照采礦權出讓合同約定辦理采礦許可證,按相關要求組織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并按照國家綠色礦山標準建設。
(七)采礦權人在采礦權終止決定關閉礦山之日起6個月內應自行拆除撤出礦區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機械設備等采礦權人相關資產,出讓方不予補償。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視同放棄該資產,無償交付出讓方處置。采礦權人應履行礦山關閉后的生態修復義務。
十一、對交易礦業權異議的處理方式
如對出讓的采礦權存在異議,請在公告期內書面向池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池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工作。
十二、失信聯合懲戒提示
掛牌成交的,采礦權競得人如逾期或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或簽訂《成交確認書》后逾期或拒絕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的,視為違約,出讓方可取消其競得人資格,出讓方全額提取競買人的競買保證金銀行保函金額不予退還。同時,將競買人納入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違法失信“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十三、其他事項
(一)本次掛牌的有關規定及未盡事宜詳見《青陽縣花園吳家冶鎂用白云巖礦采礦權掛牌出讓文件》。
(二)公告時間內如有其他變更事項,出讓人將及時發布補充公告,補充公告與本公告具有同等效力。